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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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慶龍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252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慶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慶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慶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三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3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按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所載案件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0.09.15」部分,由本院逕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號所示內容,方屬正確,併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0年7月1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0年12月5│││制條例第10│5月,如││100年度中簡字第│日│││條第2項之│易科罰金││2639號簡易判決││││施用第二級│,以新臺││││││毒品罪│幣1千元│││││││折算1日││││├─┼─────┼────┼──────┼────────┼──────┤│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0年8月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101年1月20│││制條例第10│7月││第3147號判決│日│││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0年10月14│本院101年度簡上│101年6月28│││制條例第10│7月│日│字第228號判決│日│││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0年12月1│本院101年度訴字│101年9月3│││制條例第10│8月│日│第1720號判決│日│││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