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3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泰民
張銘益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余泰民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銘益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余泰民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妥當 (台語)」之
成年男子,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凌晨6時50分至同日晚上
6時許間某時,一同前往 方文達 位在桃園市○○區○○街○○○巷○○號5樓宿舍拜訪,趁方文達趕著上班出門後,留余泰民及「妥當」在房間之機會,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徒手竊得方文達所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
㈡余泰民與「妥當」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聯絡,持自上揭方文達房間內取得,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支(未扣案),破壞上址宿舍中由任 思海 居住而管領之房間門鎖後侵入房內,竊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
㈢於106年8月12日上午7時許,余泰民與張銘益行經桃園市
○○區○○○○路旁,見 張鑫駿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余泰民在旁把風,張銘益則以不詳方式開啟該機車置物箱鎖後,徒手竊得置物箱內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
㈣嗣余泰民及張銘益因另涉強盜案件,為警持拘票至余泰民位
在桃園市○○區○○街○○巷○○號居處拘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使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余泰民、張銘益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方文達、 任思海 、張鑫駿、 莊貴武 、 張喬珺 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車牌號碼000-000號查詢機車車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7年4月27日桃警分刑字第1070019208號函及函附報案資料、現場勘察報告、勘察照片。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按宿舍內之房室係提供各別房客住宿起居之場所,各自保有
私人空間之使用權,未經允許,他人不得隨意進出,各有其監督權,不失為住宅之性質。經查,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被害人任思海與被害人 方文達固 均居住在桃園市○○區○○街○○○巷5樓之公司宿舍, 惟渠 2人係分別居住於個人房間,有各自獨立之生活空間等情,業據渠2人陳述明確,是被告余泰民及「妥當」無故侵入被害人任思海房間內行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雖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漏予援引,然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僅屬加重條件之增加,本院自應審理,且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㈡核被告余泰民就犯罪事實欄㈠、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而侵入住宅竊盜罪。公訴意旨已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㈠載明被告余泰民與「妥當」竊得方文達汽車駕照之犯行,自屬起訴範圍,雖漏未論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尚不影響起訴效力,本院自得予以審究。
㈢核被告張銘益就犯罪事實欄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㈣被告余泰民就犯罪事實欄㈠、㈡與「妥當」所為之竊盜犯行
,及被告余泰民與被告張銘益就犯罪事實欄㈢之竊盜犯行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余泰民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2人均為累犯:
⒈被告余泰民①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
第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本院以
101年度撤緩字第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199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罰金新臺幣2,000元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桃簡字第26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29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1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2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1533號判決處拘役35日(共2罪),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⑧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328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前揭②③④⑤⑥⑧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6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再與前揭①罪刑、②之罰金易服勞役及⑦之拘役60日接續執行,於102年12月12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7月又11日。⑨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7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與前揭殘刑接續執行,於105年10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⒉被告張銘益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
簡字第21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桃簡字第8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桃簡字第14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3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上開②至④罪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4年3月10日縮刑假釋出監;⑤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桃簡字第6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與前述假釋經撤銷後之殘刑有期徒刑4月又10日接續執行,於105年1月28日執行完畢;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⒊被告2人有如上揭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渠等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
恣為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及被告2人前已有多次竊盜等財產犯罪,顯見其惡性非輕,惟念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並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就被告張銘益所犯之罪、被告余泰民所犯2次得易科罰金之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犯罪工具:
查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之竊盜犯行持以行竊之螺絲起子非屬被告所有,爰不另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2人為犯罪事實欄㈠至㈢竊盜犯行竊得之物,均經被害人領回等情,業經被害人方文達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供陳明確(見106年度他字第6942號卷第60-61頁、第70-71頁),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所得│├──┼──────────────┤│一│方文達汽車駕照1張│├──┼──────────────┤│二│①任 郭淑瑛 身分證│││②任郭淑瑛身心障礙證明│││③任郭淑瑛郵局存摺│││④任思海填寫完畢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⑤任 麟寶 中華民國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支領憑證│││⑥任麟寶榮民證│├──┼──────────────┤│三│①張鑫駿汽車駕照│││②莊貴武汽車駕照│││③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車行照│││④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車保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