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八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陸萬零 壹佰伍拾元│TW0一五0二三││││限公司 朱炳昱 │業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