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65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