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二月七日及同年四月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經查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前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簡婉倫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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