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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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一號
原告丙○○複代理人己○○
庚○○送達代收人 洪大明 律師被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