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七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壹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柒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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