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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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己○被告庚○○○○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乙○○被告甲○○
丁○○壬○○丙○○辛○○戊○○子○○癸○○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為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被訴誹謗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本判決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