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一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五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警員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二月四日零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與中豐路口,查獲被告甲○○持有海洛因淨重一點0二公克。前揭扣押物,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毛重約一點三公克(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一四一號,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五七六號偵卷第六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一點0二公克,包裝重0點三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附卷足憑(見上開偵卷第二四頁),是扣案一點0二公克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