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3號、94年度偵緝字第1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日
書記官沈藝珠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3號、94年度偵緝字第1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