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地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56號原告丁○○原告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乙○○前列二人共同
參加人戊○○
號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被告 三樺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朱坤棋律師複代理人林永山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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