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304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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