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相對人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1月26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法條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並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6日所為94年度聲字第4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Z000000000號」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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