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培基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培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柯姿佐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