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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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一二七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肆壹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罪嫌,業經本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三一號),而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所移送扣案之海洛因淨重○.二公克(包裝重0˙四一公克)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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