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三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判決徒刑確定送執行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然經該署執行結果傳、拘無獲,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八八)投檢朝執廉字第一九八一三號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許石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