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明輝陳秋琴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23號),惟被告陳明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乃連帶債務,然衡諸被告陳明輝異議狀所載理由因尚無從判斷其係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是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要旨,應待調查後另行審認被告陳明輝之異議效力是否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即陳秋琴,附此敘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60元。
至原告附帶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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