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娟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淑娟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被告賴長翌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黄筠雅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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