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郭羲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案被告呂郭羲之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