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字第4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陳右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7年3月27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23525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右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
扣案之富士接著劑貳罐、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3月11日6時許(按移送書記載同日10時係
查獲時間)。
㈡地點:臺中市○○○路公園內(按移送書記載臺中市○○區
市○○○街之麗格建築工地為查獲地點)。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陳右笙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查獲,並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2幀
等附卷可稽。復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2罐、內含強力膠殘渣
之塑膠袋1個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2罐、及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均
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
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
併予沒入。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其吸食強力膠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經濟、年齡、智識、教育程度、次數、動機、方法、行為、
違反義務、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
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錢燕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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