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796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劉漢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玖萬零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