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0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40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395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被告係於民國96年7、8月間,因犯竊盜、搶奪等罪,經本院於96年10月22日以96年度訴字第144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本院判決書各1份存卷可考。
是本件受刑人之犯罪時間,既在96年7、8月間,顯在96年4月24日「以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不在得予減刑之列,聲請人之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年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