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7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賴又萁 債務人 辛明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叁拾玖元⑵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又萁於民國97~98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辛明峰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90,140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賴又萁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71,63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辛明峰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57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辛明峰、賴│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6139│又萁││││││元│││││├──┼───┼─────┼──────┼──────┼───────┤│002│新臺幣│辛明峰、賴│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5493│又萁││││││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辛明峰、賴│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139│又萁│││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辛明峰、賴│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493│又萁│││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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