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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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執事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抗告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