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222號原告 富瑞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若喬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楊若喬、 洪錫安曾蕙臻陳建宇 」之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件侵權行為地為何?本件有無提告刑事案件,若有,繫屬之院、檢、案號及股別為何?逾期未補正被告之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如主文所示欠缺,致本院無法確定起訴之對象及送達處所。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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