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27號原告 潘林麗紅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誠貴 即成益工程行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萬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