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簡字第919號
原 告 林文山
被 告 龔榮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
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以原告及訴外人 林育瑋 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一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初在職棒簽賭網站上與被告結識
,經被告提供其於該網站之帳號供原告簽賭,惟因原告輸錢
而對被告欠下多筆債務,為清償上開債務,原告遂向訴外人
汪美玲 借款新臺幣(下同)8萬元,約定每月償息12,300元
,其償息方式是由其將薪資轉入之存摺及印章交予汪美玲,
由汪美玲依每月償息金額提領,另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交給汪美玲作為擔保。嗣原告無力
還款,被告竟藉代汪美玲向原告催討借款之便取得系爭本票
,而持之對原告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以99年度司票字第45
38號裁定准許,惟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係存於原告與汪美玲
間,被告亦非以相當對價自汪美玲處取得系爭本票,於原告
權益顯有妨礙,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債權係因原告向其借款所簽發而由其收
執,故兩造約定之利息及償息方式雖如原告所述,惟汪美玲
僅係為被告處理償息事宜,其並非原告之債權人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其向汪美玲借款所簽發,其與被告間並
無借貸往來一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
件爭點在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究係存於何人之間,被告是
否為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人。經查:原告前揭陳述,與證人
即原告主張之債權人汪美玲到庭之證述:伊有借給原告8萬
元,錢是伊自己出的,被告並非金主。而原告有給伊系爭本
票、借款憑證及原告在彰化銀行的存摺及印章,存摺是薪資
匯款的存摺,伊每月提領現金12,300元,約定分8期償還完
本息,惟伊領了3期後原告即辭職了。因原告失聯,被告即
向伊表示可對原告提出告訴,且被告對法律比較懂,伊遂將
上述原告交付給伊的系爭本票、借款憑證及保管切結書交給
被告,讓被告以債權人名義提出告訴,但伊並無將債權讓與
被告之意。被告提出告訴後,原告即表示要和解,故約在臺
南速食店簽立和解書,然當時被告聲稱系爭本票已轉讓出去
,故並未將系爭本票拿出來等語(參本院卷第61至63頁)大
致相符,是依證人所述,系爭票據確係因原告向其借款所簽
發,且證人並未要將系爭票據上權利讓與被告之意。被告雖
抗辯稱其與原告存有借貸關係,8萬元現金是伊拿給原告,
原告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2545號偵訊時
已自承,並提出原告所簽名之借款憑證(參本院卷第26頁)
,其上顯示原告之存簿、提款卡及印章均委由被告保管,並
授權每月代領12,300元,可證被告才是債權人等語,然為原
告所否認,並稱8萬元係汪美玲所交付;而其於上開他字案
件偵訊時,係因被告以刑逼民,故只好依被告指示作這樣的
陳述等語,此與汪美玲前揭證言相對照,確實無法排除被告
以刑事告訴為手段而迫使原告出面,在原告出面表達願意和
解後,兩造再以借貸之說詞解決刑事之糾紛之可能;被告復
未能證明其有交付8萬元款項予原告,實難僅以原告在偵訊
時之陳述遽認借貸關係存於兩造間。再查,上開借款憑證上
雖有被告名字,惟據本院勘驗,該部分字跡與其他手寫字跡
有明顯差異,而被告亦自承其名字是其向原告提告之後才自
行加上等語(參本院卷第112頁),故亦難以借款憑證上有
被告名字作為判斷借貸關係當事人之依據。另就系爭借貸關
係,其償息之方式係約定原告交付其薪資存摺、印章,每月
自其中提領12,300元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係交付予
汪美玲,而上開存摺印章亦由汪美玲當庭拿出(參本院卷第
61頁),顯示該物品仍在汪美玲處,雖被告聲稱其有數位
客戶,係統一由汪美玲提領後再給伊等語,然為 汪美鈴 所否
認,被告亦未能舉證其與汪美玲之間因存有僱傭或委任關係
而代其保管上開物品,是被告之抗辯難謂可採。故依上述,
難認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存於原告與被告之間,被告亦非適
法取得票據上權利,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不
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他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經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駱青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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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面金額│票號│發票日│到期日│
│號│(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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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0元│WG00000000│99年2月8日│9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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