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賴獻玉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 律師再審被告 賴莊乾精
賴建宇 賴建銘 賴慧芬 賴松雄 賴忠雄 賴和生 賴泰福賴賢雄 賴賢藤 賴文雄 賴建良賴秀雄 之繼承人 賴國雄 賴明雄 賴義雄 賴信雄 賴國棟 賴華雄 加藤廣明 (日本國人) 賴川仁 賴金儀 賴建龍 賴川景 賴玉齡 賴純意賴 李美枝 賴昕瑩 賴春麗 賴麗君 陳盛榮 陳威志 陳俐萱 陳秀琴 賴慧甄 賴慧蓉 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2月9日辯論終結,惟因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共有人有變動,影響訴之聲明及分割方案之應有部分,爰依上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另請原告提出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地籍謄本。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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