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賴獻玉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 律師再審被告 賴莊乾精
賴建宇 賴建銘 賴慧芬 賴松雄 賴忠雄 賴和生 賴泰福 即 賴賢雄 賴賢藤 賴文雄 賴建良 即 賴秀雄 之繼承人 賴國雄 賴明雄 賴義雄 賴信雄 賴國棟 賴華雄 加藤廣明 (日本國人) 賴川仁 賴金儀 賴建龍 賴川景 賴玉齡 賴純意賴 李美枝 賴昕瑩 賴春麗 賴麗君 陳盛榮 陳威志 陳俐萱 陳秀琴 賴慧甄 賴慧蓉 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2月9日辯論終結,惟因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共有人有變動,影響訴之聲明及分割方案之應有部分,爰依上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另請原告提出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地籍謄本。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