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罪,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罪,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因案繳交保證金之事實,有本院刑保字第三六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茲被告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九○號案件執行時,聲請人依法定程序傳拘被告無著,另經通知命具保人請被告到案執行,而被告仍未到案,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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