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新堯 現於嘉義縣○○鄉○○○村0號附593(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筑櫻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