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新堯   現於嘉義縣○○鄉○○○村0號附593(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筑櫻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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