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9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武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冠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
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8年1月29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08年2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
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見解,其上訴自非合法
,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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