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171號
原 告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被 告 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盛
訴訟代理人 何佳軒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