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芊昀 代理人 曾鈞玫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清算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新竹縣新埔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申請書、資力詢問表、債務清理案件概述表、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等資料。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且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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