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4號原告PAULCALEBJOHN(澳大利亞籍)被告 李秉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桃交簡字第14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曾雨明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仁益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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