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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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勝
羅永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38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6年10月1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該期日本院將依職權傳喚證人即本案承辦警員 呂其上李國贊 到庭作證,待證事實為「大、小鶯歌剪係在何處起獲扣案」,以查明被告二人有無攜之進入廠區內行竊之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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