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282號債權人 王崇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杜冠儀吳明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訟訴標的(明確之請求金額)。
二、票號0000000至0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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