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丙○○.
件,聲請人起訴僅就系爭土地部分.
部分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建物部分價額.
系爭建物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拍定.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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