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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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2,93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