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調查被告
無資力,有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96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清寒證明書等件附
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