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90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起逾期六個月內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給付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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