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01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曾榮居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榮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5106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549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及利息云云。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系爭支票發票人,即債務人曾榮居已於民國101年1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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