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501號債權人工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龍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華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敘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狀載約定清償期為101年3月23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