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503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呂炳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繼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被繼承人 宋進華 除戶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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