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羅明非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玉容附表一:
┌───────────────────────────┐│(一)聲請人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至99年8月20日止,││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含租金繳納紀錄)。│├───────────────────────────┤│(二)聲請人配偶 陳錫明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三)預納郵費新臺幣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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