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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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語紳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777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就被告王語紳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