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