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402號

原告 吳苡湞

被告 劉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同年8月21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為證。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洪妍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