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施用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君印本案被告所犯之施用毒品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