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13號上訴人詠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添春美筑精品傢飾行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1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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