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8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柏徑 選任辯護人 劉家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柏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柏徑前經本院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八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11月1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莊珮君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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